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其间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准确性、广泛性与统一性。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公开的内容比较模糊、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公开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缺憾,因而应当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界定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的义务主体、完善公开的程序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突发公共事件 政府信息 公开
吴卫军 邢元振
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61005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400080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16-523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