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热点问题研究
除法律规定外,政府信息的甄别还应结合实证进行研究。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保护的知情权不应是空泛概念,而应与人身、财产权有关。原告资格界定应区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举证责任可采取由双方各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审查免于公开信息时,应从程序方面审查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和历史信息公开与否的判断方面要坚持利益衡量原则。对于滥用诉权现象也应从审判制度上加以规制。
政府 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热点
张海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 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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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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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