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王振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

国内会议

2009年行政法年会

长沙

中文

565-576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