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进路思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为引子
信息一旦公开就具有不可回复的特性,应该在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之前给予第三人有效的救济。必须要有特殊的制度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制度进路主要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倾向公开信息时的告知、公开决定的附时间生效、第三人暂时权利保护等;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时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信息涉及的第三人应该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人 权利救济 制度进路
郭庆珠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87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02-609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