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司法规制
我们可以用来衡量行政法制度有效性的可靠标准是允许法官复审自由裁量权的程度。 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强度,对违法行政程序的裁判方式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效果,尚不尽如人意。我国应从立法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审查标准,强化司法审查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规制作用,给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自由裁量 行政程序 司法规制 程序性权利救济
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 101100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06-815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