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滥用与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
各国行政裁量理论的研究史表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存在两种基本形态:合法与违法。行政裁量权滥用显然属于违法形态,其既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结果,也可能只是略失公正。既然造成不公正的“因”已经列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则无必要再把其中的某一个“果”单独列出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这样做只能造成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实践操作的困难。另外,更没必要专设一种“变更”判决模式使得法院越俎代庖,直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本应属于行政机关份内的决定,这样做既使得司法机关过度干预了行政机关固有的独立自主权,也使得“变更”后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再是“行政”处罚行为,丧失了应有的法理基础。
行政裁量权 滥用 司法审查 广度 深度
邓小兵
兰州大学法学院 730000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16-823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