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燃油税”改革与公法建设

不少媒体用“一路荆棘”来形容2008年中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燃油税”改革的酝酿、出台过程。这不仅因为自1994年初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合四为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作为我国燃油税费改革起点至今已历经十五年的艰苦探索跋涉,还在于在刚刚过去的2008年燃油税开征决策的作出过程将多元利益需求、多种利益表达、多层利益交涉推到阳光地带,这使得该项制度的改革进程不单具有经济价值,更彰显着公法色彩和公法精神。毫无疑问,燃油税改革与公法建设之间,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联结点:税费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方式,税费的创设和结构优化同时关联着国家财政实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公民财产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燃油税改革反映着一组宪法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化;在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精神和制度双重推动下,燃油税方案出台过程广泛融汇了各方利益的表达、交涉和矫正,这无疑改良和修正着公法制度理性的建设;燃油税改革尽管难产但终于择时择势面世,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建设,其进展除了应符合经济规律之外,必然还会受到合法化、良善性,尤其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拷问。

冯威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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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