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行政公诉的诉讼范围——兼论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行政裁量权需要司法审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启动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现实途径之一。行政公诉必须严格限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范围之中,才能实现保护公益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监督行政权和保证行政权有效性、开放诉权和防止滥诉的均衡。参考域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首先应该对行政公诉范围进行肯定式列举,其中包括行政裁量行为;同时,鉴于公共利益自身的易变性,还要设置一个兜底条款,对因公共利益的发展变动而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的行为,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分散列举,及时加以补充完善。

行政裁量权 公共利益 行政公诉 诉讼范围

田凯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450000

国内会议

2009年行政法年会

长沙

中文

1023-1030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