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者的从业限制
《种子法》颁布前种业属于专营的行业,1级行政区划设立1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且隶属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他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公司负责人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兼任。为了改变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种子法》第56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农业经济 种业管理 种子经营者 法律规制 从业限制
姜雄伟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武汉 430070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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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