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问题研究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直接将影视作品未经许可上传至服务器供用户分享,以及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了事前编辑和审核,则其应被认定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 但绝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仅仅为用户上传视频提供了一个自动接受和发布的信息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网站的侵权责任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本文提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美国“替代责任”的不完整借鉴会给视频分享网站带来过于苛刻的责任,将妨碍正常商业模式的发展。应当根据“红旗标准”,结合视频分享网站对栏目的设置,合理地认定网站经营者是否“应知”网站中存有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在一种经济与高效的过滤技术已被市场所接受的情况下,拒绝使用该过滤技术屏蔽侵权视频的上传应成为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因素。

直接侵权 替代责任 红旗标准 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

武汉

中文

342-359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