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著作权的立法模式

著作权社会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呼吁著作权法从“具体规定性”向“抽象规定性”过渡和发展。著作权法抽象化和体系化的发展应当主要围绕著作权权利内容、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侵权救济等三个方面展开。为回应科技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未来著作权法应当设立一般意义上的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条款。

具体规定性 抽象规定性 传播权 著作权 立法模式

卢海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国内会议

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

武汉

中文

375-404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