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理论探讨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探索,我国法院系统已开始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首先,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内部设立了独立于民事审判庭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次,我国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系。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受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使得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明确化。从陆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由此初步形成。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法院内部均一直由不同的审判业务庭予以审理。本文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审理的基础上,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内在需要出发,提出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建立统一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即构建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
知识产权 专业特性 立体审判模式 案件管辖体系
徐俊
上海浦东法院
国内会议
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
武汉
中文
428-432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