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师紧急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
紧急治疗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患者生命健康,未履行告知同意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医师的紧急治疗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实际操作仍有争议,本文从目前的3种学说,即:紧急避险说、无因管理说、默示同意说,进行详细阐述。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但相对于紧急避险说和无因管理说,默示同意说的理论体系更为完善,也与民法之受害人同意相符合,因此更值赞同。
紧急治疗行为 法律性质 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 默示同意
李超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 意大利 罗马 00173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94-96
201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