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中阶段的家校合作
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与学校教育的阶段性要求家校合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而采取不同的形式。作为人的发展的重要时期,高中阶段的特殊性对家校合作提出特殊的要求,高中阶段的家校合作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表现在合作主体的特殊性、合作内容的特殊性和合作形式的特殊性上。提出将学生作为合作主体,以缓解学生压力,促进师生关系、亲子关系为合作内容,以孩子为中心超越性的合作方式。
高中生 身心发展 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合作方式
周娟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国内会议
辽宁盘锦
中文
460-463
2010-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