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科技社团的法人类型与产权制度--“互益-公益法人”论
科技社团是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公认的结论,进一步分析,法人作为法律拟制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样就引出思考:科技社团法人制度是否具有特征性?谁适合做科技社团资产的产权人?如何实现社团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是科技社团法人制度及其产权行使问题。这个命题攸关根本,类比来说,近三十年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议绵延不绝,归根到底就是法人制度的再界定和产权行使规则的不断调整。科技社团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份,亟须建立符合其类别发展特性的制度体系。鉴于目前对科技社团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就法人制度和产权行使规则而言,在系列规范性文件中还没有充分、细致的定性和规制。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文件、文献,采用历史分析、国内外专题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考察并尝试做出初步的推论和建议,以期对科技社团的创新发展有所助益。
法人类型 产权制度 互益-公益法人 创新理论
张代春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286-290
2010-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