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无因管理关系的特殊性
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医患无因管理关系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概纳入民事法律关系,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公法性”,此时如果本人无力支付相关的费用,应由国家对管理人进行补偿。医患无因管理关系的特殊性表现为,作为管理人,医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并不免责。同时,管理人除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民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外,还得享有报酬请求权。
医患无因管理 法律属性 特殊性
翟方明
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97-201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