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害事故的救济制度
近年来,药害事故不断发生,而众多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却得不到有效救助。在—些国际范围内发生的药害事故救助中,由于我国药害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受害者在救济过程中受到很多不公平待遇,名副其实成了药害事故的“冤大头”。据当前相关学者对药害事故救济的主流看法,无疑是建立—个救济委员会和成立—个救济基金,看上去很简单,但在笔者看来,他们提出的方式仍有一些和中国现实状况水土不服的地方。此文通过仔细分析我国现有国情及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由政府主导的分层级的药害救济委员会,建立—套有效的药害事故救济制度。
药害事故 救济制度 法定程序
宋跃晋
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法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25-331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