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假食品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从广告要素、广告性质说明广告代言人属于广告作者范畴;同时,共同侵权理论对虚假食品广告代言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参考国外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虚假食品广告代言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
食品安全 虚假广告代言 法律责任
赵永东 万小华
江西省宜丰县卫生监督所 江西省宜丰县妇幼保健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63-369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