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两个问题
医疗事故罪是97刑法增加的—个罪名。97刑法出台后,由于对其规定的不完备和司法解释的缺失也存在很多争议。其中就有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和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非难。笔者认为前者规定本身就有失妥当,但在立法未改时宜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关于后者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改革法定刑幅度,增加管制刑和资格刑。
医疗事故罪 判断标准 法定刑幅度
廖兴界 周佳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系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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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99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