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不完备性、合约形式与家族式治理
本文依据合约形式区分了五种形式的合约,分别是完备合约、正式合约、非正式的书面合约、口头合约与默认合约;依据合约执行机制区分了三种主要的执行机制,分别是法律机制、市场机制和伦理机制。本文指出,合约形式与治理模式选择没有相关性,即“合约不相关”,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取决于治理机制的完备性。利用这一模型,本文从合约的角度解释了家族治理的成因。
合约 契约 家族 治理
王宣喻 曹佳斌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企业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642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企业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642;中山大学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广东广 州 510275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705-712
201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