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集体林权纠纷行政解决的局限及对策

  面对因基层政府越位或错位引起的集体林权纠纷,现有的行政解决方式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疑。 然而,以“礼”治为基础的社会救济途径和以“正式法律”为基础的司法途径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集体林 权纠纷。弥补行政解决方式的局限性应该从行政解决方式的程序规范和监督方面着手。然而,这两个方 面中后者则表现得更为重要。程序规范问题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进行弥补,而监督问题不仅可以促进程 序规范问题的解决,并且可以保证既有的制度按照既定的程序运行。集体林权纠纷的性质和类型更是决 定了应该采用独立于行政系统的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申诉专员制度。

集体林权 林权纠纷 行政解决 申诉专员

李桦佩 欧丹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78-84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