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5年有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隐存很多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客体限于部分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制度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建立各种地方性、自治性生态补偿条例;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建立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加强群众森林生态意识、积极申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的林业项目。
森林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补偿标准
唐钊 杨利雅
湖南商学院,长沙,410205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202-207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