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革视域下盗伐林木罪犯罪客体的反思
现阶段林权改革通过确保林农的承包经营权,实现经济发展、权利保障和生态保护的三重价值目标。林权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兼顾个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权,由此,林权改革必然导致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相应调整。
林权改革 森林资源管理 盗伐林木
汪海燕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21003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224-228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