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贡献与瑕疵分析
本文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为基础,运用产权经济学与物权理论,分析《物权法》对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的贡献与不足。认为:《物权法》贡献在于建立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集体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整的物权结构,成员权与他物权的双重物权性质使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完备性 和排他性优于一般他物权,为农民权益与集体林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在现行宪政框架内最为坚实的制度 基础。但林改实践证明了《物权法》在成员集体所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与耕地调整等方面有 很多不足,建议在《森林法》修改中增加其确定性和操作性。
物权法 集体林权制度 林地承包经营权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21003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317-322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