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湿地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以鄱阳湖湿地为例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其法理基础是公平正义观,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是其经济性基础,生存的伦理是其伦理学基础。以鄱阳湖湿地为案例,分析了鄱阳湖湿地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需要对其进行补偿的原因,并从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集与运营等方面探讨湿地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湿地资源 生态补偿机制 环境经济手段

贺思源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397-402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