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防为主”原则看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
“预防为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导环境立法的首要原则。而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属于我国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交叉部分,除应当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也应当切实地贯彻“预防为主”原则。本文拟以“预防为主”原则为视角考察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在该原则贯彻上的优点、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措施。
自然资源保护 刑事立法 环境生态法益 保护范围 处罚方式
罗琼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466-470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