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因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等价值而应当作为物权法上的“特殊物”来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意义深远。但从野生动物资源物权法保护的全面性来看,《物权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 物权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吴一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22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555-561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