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湿地立法体系完善之我见

  湿地是介于陆地和海洋之间的特殊的生态系统,其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素有“地球之肾”的称号。然而,一直以来,人类在开发湿地的过程中,只重视其经济价值,在掠夺性开发利用湿地时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功能,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湿地立法就是为了妥善处理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好的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同时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我国近年来在颁布的各项部门法规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了湿地保护的问题,但由于缺乏整体性保护的理念,部门之间利益冲突也时有发生,因此保护效果不佳。我国今后的湿地立法应该在整合当前各项有关湿地的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立法方针,建立有针对性,具体可操作的讲究各部门协调管理的整体性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湿地保护 专门立法 协调 系统式管理 程序性机制

张赫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593-598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