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防止毁林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由于在毁林涉及的基准线、泄漏、永久性等存在担心,《京都议定书》及《马拉卡什协定》未将防止毁林作为合格的CDM 项目,忽略了防止毁林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实现的目的。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成为2012年后国际气候谈判的重要议题。我国毁林现象仍很严重。直到2004年我国着手制定《气候变化信息初始国家信息通报》时,我国有关防止毁林的规定才明确从增强或提高碳汇的角度进行的。我国在防止毁林增强森林碳汇上面临几个机遇:毁林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有一定比例;造林再造林CDM 是一个临时机制,在的环境整体性、额外性问题等争议较大;实施造林再造林CDM 面临土地数量和质量问题;退耕还林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使得我国森林进入注重保护的阶段。因此,应完善防止毁林增强森林碳汇的规定,如严格保护各种类型的森林保护区域;对林地用途实施严格的管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将森林固碳功能纳入补偿的范围;通过自愿保护协议对私人所有的森林碳汇予以补偿。
气候变化 毁林 碳汇 公益林
唐双娥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711-719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