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外国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
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那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 例外规则 公共利益测试
陈海嵩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757-761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