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建立良好的环境标准体系
以人为本应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环境标准作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制的基础,它的灵活性、兼容性、技术性在保障广大群众环境权益上起着重要作用。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客观上的弊端,严重制约了环境标准预期效果的发挥。因此,要以人为本建立良好的环境标准体系。
以人为本 环境标准 公民环境权益
邓晓宇 周孜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777-780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