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权的客体--以森林资源为例
近年来,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增多,对于环境权的探讨也更加频繁,而究竟何为环境权,则是见仁见智,没有定论。作为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环境权的概念不清晰,导致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对环境权的客体的范围与性质作出界定,以至于难以对与环境有关的侵权行为实施有效可行的救济,从而造成环境权空有其形而没有实质意义。本文以森林资源为例,对环境权的客体进行界定,为明析环境权的内涵及构建环境权的救济体系提供些许帮助。
环境权 客体 森林资源
黄聪秀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799-802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