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盐城水污染案看环境刑法的尴尬
盐城水污染案的责任人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折射出我国环境刑法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是刑法对环境犯罪处罚过轻、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时机过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该以环境利益为环境刑法保护法益从而提前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机,并以环境资源的具体种类为依据重新设计罪名,同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
环境刑法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环境利益
廖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837-841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