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合同的“软法”属性

  环境合同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历史与原因,对于环境合同的属性的认识主要存在绅士协议说与契约说两种观点,但从软法的视角对环境合同性质进行界定则是鲜有论述。作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在世界各国早已存在,只是在国内法语境层面上探讨的相对较少。环境合同的软法属性的证成正是基于环境合同的性质与软法构成要件之间的契合以及环境法软法渊源形态动态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特性。环境合同软法属性证成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提供更为丰富的法治资源,拓展硬法管理以外的另一种治理路径,这对我国的环境法治的建设尤为重要。

环境合同 软法属性 制度契合 渊源形态

马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525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845-850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