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水权”之于国际水法理论的构建
国际河流水权概念的提出深受国内水权理论研究的影响。水权问题在经济学“产权”与法学“物权”双重理论语境下的交替展开,直接导致了水权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国际河流水权概念的先天不足,决定以其为核心范畴构建国际水法理论面临重重困境。套用国内水权理论研究国际河流开发利用问题的现象背后暗合的是国际水法超越国家主权界限的“沿岸共同体论”。现实的国际水法理论基础仍然是“有限主权论”,其核心范畴应当是水资源主权,而非国际河流水权。
水权 水资源主权 国际水法 核心范畴
陶蕾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河海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南京,21009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874-878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