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学探析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制仍局限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模式当中,因此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时也未能上升到一种以追求自身价值的发展思维当中,而只是单纯的在追求经济利益之余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相对缺乏力度的弥补。本文在传统的企业环境法律体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实例的引析,使企业环境责任上升到一种新的高度,从一个新视角即用法律的手段引导企业以追求自身人文价值为目标自愿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开辟出一片新的天地。
企业环境责任 全球契约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教育
文同爱 邹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887-894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