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矿业权抵押之完善

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制度,应以矿业权的物权效力和法律性质为依据采取措施:提高立法层级,合理界定其涉及的主体资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机关统一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存时,应按照物权效力和公示公信原则来确定顺位,并应考虑矿业权和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
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人 物权效力 矿业权抵押登记
肖斌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899-902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