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的证据分类及其证据力量化解析的探讨——附2个死因竞争案例的实际应用
本文针对法医鉴定和司法审判中重复鉴定、“同案不同鉴”和“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出了按照证据来源进行法医病理学证据分类及其证据力量化的观点:第一类客观证据包括实物证据,检验证据和临表证据;第二类科学证据包括理论证据、学说证据和经验证据;第三类言词心证包括案情证据、推理证据和权衡心证。其中,每大类的三小类证据力计分均依次为9、6、3分。通过在同一案件和相同证据条件下,得出不同鉴定意见的典型实际案例,进行法医病理学死因鉴定的量化证据力解析表的探讨和应用,表明此方法的优越性。同时,期望将这种观点,推广应用于所有司法证据,建立统一的证据分类,提供一个更具公开性的、相对客观的司法审判和鉴定平台,以避免在诸多矛盾和冲突证据的案件审理中,过分依赖鉴定人和办案人的传统“自由心证”的主观性,提高司法鉴定和司法审判的公信度。
证据力量化 证据分类 法医病理学 证据科学 证据法学
罗浩 于晓军 魏来 童彤 刘涌
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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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03
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