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冤假错案谈鉴定地图

欧阳修·《春秋论下》:使为恶者不得幸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谓是非之公也。对照刑事诉讼制度受到倘有怀疑,则从被告之利益为解释,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存在时,无从为有罪之确信,则应为无罪之判决,严谨刑事证据法则所支配。 然自古迄今冤假错案仍层出不穷,根据欧洲的一项调查发现,法治先进的欧洲各国法院每年的误判率为0.5%,换算起来也有数百件冤假错案。另据学者研究统计,美国刑事司法的错案率在在0.5%至1%。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刑,百姓之性命也。”鉴定人、鉴定机关制作鉴定报告,为法院提供服务;法院认定事实,仰赖鉴定意见。是以鉴定之程序及结果,直接攸关人民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权益,其重要性不言可喻。鉴定流程,仿若登山,唯赖地图指引,终能抵达目的。未依地图行径,步调若有闪失,则迷途难归,冤假错案衍然而生,侵害人权,无可挽救。 最高法院每年裁判近万余件,其中涉及鉴定程序及报告者所在多有,极具参考价值,可为鉴定人,鉴定机关终身学习宝典。本文之重心,在于导读2009年、2010年度重要瞩目之鉴定相关判决,梳理判决本旨,绘制”鉴定地图”。此”鉴定地图”首重建立客观,中立、不预设成见、立场的专业鉴定人地位,从封锁现场即时勘察启始,继而论及身体采证、法定勘验、选任嘱托、鉴定人适格、鉴定完备性、鉴定人结文、鉴定报告内容、传闻证据、交互诘问、判断限制,以迄法院判断为止。犯罪原野地、案件发生处、相验解剖室、鉴定实验室、法庭地板、判决理由等程序作为,面面俱到,泾渭分明,皆有所本。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盼此”鉴定地图”能为鉴定实务提供路径指引,”可行必守,有弊必除”最终成就鉴定程序之合法、纯洁、与公平、公正,以免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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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熙怀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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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