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印证规则解析:以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为文本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英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意见之争相结合。

印证模式 以量取胜 以质取胜 靠证据说话 意见之争

陆而启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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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84

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