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据法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契合
司法鉴定程序上的有效性,将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以司法鉴定程序为主要规范对象,因此,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完善,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具有重要意义。证据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要求,应当反映在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中。
证据法 司法鉴定 职业行为规则 科学方法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96-302
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证据法 司法鉴定 职业行为规则 科学方法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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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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