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共犯口供的证据属性

关于共犯口供的证据属性,学界有单一属性论、双重属性论和原则加例外论之争。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严格意义上的案件是指具有单一性的案件。对于该单一案件的被告人来说,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也是该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而也可以作为证人。共犯或者几个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具有双重属性:对于用于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来说,是口供,对于用于证明自己以外的人的犯罪事实来说,则属于证人证言。程序的分离与合并是没有法律预设性的、偶然性的因素,不能以此来决定共犯或者几个有牵连关系案件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其陈述的证据属性。共犯或者有牵连关系的被告人之间虽有利害冲突,但这不是其是否可以作为证人的决定因素,而应作为判断其证言证明力的考虑因素。

共犯 口供 证据属性

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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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9

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