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免证事实制度及其证据法上的效力

完整的证据法体系是世界法制发展的重要内容。现在我国无法构筑完整的证据法体系原因众多,其中核心问题之一便在于未真正确立证据裁判主义,而其表现之一便是对免证事实制度的研究过于肤浅。免证事实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免于举证”,免于提供法庭所认可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从而与免证特权等制度区别开来。以梳理与比较国内外不同理论与法律文本为路径,不难发现,免证事实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且仅有两类,一是司法认知的事实;二是推定的事实。免证事实制度在证据法上的效力分为内部与外部法律效应两个方面。免证事实制度对法官、陪审员等事实裁判者的约束力是为内部法律效应的主要部分。免证事实制度的适用及其效力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民、刑事而有别。外部法律效应主要在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的影响。

免证事实 推定 司法认知 法律效力

肖振国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60-373

201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