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强制抑或自愿?
本文主要探讨环境信息披露应采用强制还是自愿形式.从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状况看,强制披露要求促进了自愿环境信息披露实务的发展,目前总体上看,环境信息仍以自愿披露为主.与强制信息披露不同,自愿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是组织合法性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目前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实务存在着不一致、不可比和不可靠的弊端,严重影响了环境信息的有用性.应该由政府部门制定强制信息披露规范,以作为自愿披露的底线.改进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以及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任重道远.我国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和管理工作,并通过发展环境审计保障环境信息的可靠性.
环境信息披露 强制 自愿
田翠香 刘祥玉 余雯
北方工业大学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499-502
2008-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