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中“反对派成员”的归责——对《反垄断法》第46条的拓补

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即将实施之际,社会上兴起了一连串“价格联盟”的风波。这种利用行业协会决议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极大地扰乱了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因而进入了反垄断法规制的视野。本文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中出现的一个特殊角色——“反对派成员”,通过对其行为的类型化分析,透视其行为道德的非难性,归责的违法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分别从正当性、必要性、充分性三方面进行论证,得出了应对其归责的结论。同时运用从特殊到一般的方法,将问题抽象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成员的归责,并具体讨论了责任的设置,随后通过对“反对派成员”身份特殊意义的阐述,实现了本文思路的拓宽,为其归责问题针对性地指明了方向。本文正是一次从问题入手,深入分析,推理论证,归纳总结,从而最终得出结论的探索过程。同时也完成了对《反垄断法》第46条的拓补。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议 反对派成员 归责 宽恕制度

储菲菲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国内会议

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

上海

中文

23-33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