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集体协商议题”的法律结构及其启示——以美国的劳动法判例为中心
关于强制交付集体协商的议题在我国劳动法上迄今尚未完全厘清。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有赖于对集体协商议题的性质和种类的完整理解。基于这种方法论上的考虑,本文从外部范围和内容结构两个角度入手,透过美国“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议题”法制的比较观察,勾勒出“强制性议题”的体系轮廓。在外部范围上,美国采取对劳资关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在内容结构上,美国根据“诚信原则”对涉及到“强制性议题”协商的当事人的义务进行审查。
集体协商 强制性议题 美国 劳资关系法
吴亮
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90-198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