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经营者非法集中的制裁措施——兼谈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的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非法集中的经营者应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不合理。如果非法集中已经完成,应通过罚款予以制裁或在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时再对其制裁。在适用第48条时,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合并前的经营者,应重视对“恢复到集中的前的状态”的界定,以及注意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

反垄断法 经营者 非法集中 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于定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

上海

中文

234-240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