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非法集中的制裁措施——兼谈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的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非法集中的经营者应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不合理。如果非法集中已经完成,应通过罚款予以制裁或在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时再对其制裁。在适用第48条时,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合并前的经营者,应重视对“恢复到集中的前的状态”的界定,以及注意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
反垄断法 经营者 非法集中 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于定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34-240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