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对策研究
近年来,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增多,然而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的现状。基于此,首先需要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一种新类型,虚拟财产被涵盖在其中,以规避对“物”的争议;其次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进行重构,以维护虚拟财产承载着的网络虚拟秩序这一特殊法益,避免过多的陷入网络工具犯的刑法适用。
虚拟财产 刑法缺位 虚拟秩序 法条重构
黄星
南京大学刑法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3-292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