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责令改正”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

责令改正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状态.再者,责令改正是法律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即无论对某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都必须首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否则,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将承担行政不作为或者渎职的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当中对于上述情形的引入制定送迭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行政管理措施,很有现实意义,也值得我们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改正 行政处罚

梁荣锋

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国内会议

广西烟草学会2011年度学术年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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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75

2011-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