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立罪的逻辑思考--从金融刑法修正中想到的
10多年前,储槐植教授针对我国的经济刑法立罪指出:“在立法上出现了对经济活动领域的一些无序、失范行为在没有取得规律性认识、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就匆忙地予以犯罪化,纳入刑罚圈的现象,使刑罚的触须不适当地伸入到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①这种现象(后称“无先而后”)至今在金融刑法的修正立法中还在延续,而且似乎还没有成为刑法学界重视的一个“问题”。
经济刑法立罪 金融刑法 失范行为
胡启忠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7-150
200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